[保障][患者][知情]如何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01月 2nd, 2009 by admin
Posted in 保险 | No Comments »

解决:
新闻知情权
所谓知情权,指社会公众即公民和法人等知悉、获取社会资讯、公共信息的权利和自由。确立知情权概念的意义在于:它以权利的形式表达了社会公众对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要求,从而为当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社会公众权利”提出了一个重要的、不容回避的命题。
知情权源于有关国际法及大多数民主国家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也称表达自由,指人们具有将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权利和自由。其核心内涵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以及传播某种事实、意见的权利和自由。
1945年,美国著名新闻记者肯特ⷥ𚓦🏩斥判𝿧𔨤𚆧🥦ㅦ𝃦悥🵯𜌤𛖧𔨥쇦𐑤𜗤𚫦𜉩ڨ🇦𖰩𗻥꒤𛋤𚆨磦𔿥𚜥𗥤𝜦ㅥ浧𚄦𝃥詣¨̦𖰩𗻥꒤𛋥﹦𔿥𚜨ጤ𘺧𚄦ꥩᓥ𐱦萤𚆥嬤𜗤𚫦𜉥𒌨ጤ𝿧🥦ㅦ𝃧𚄩獨恩ԥ𞄣¼br />
20世纪60年代以来,知情权更从作为保护新闻自由的原则依据被众多学者理解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即我们今天广泛讨论的各种各样的知情权。
现在已有不少国家对知情权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1951年,芬兰《政府文件公开法》,将知情权从新闻报道中的自由权独立出来加以确认。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在原则上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有的信息资料,并规定了保密权的限制条件。1974年美国对该法的修正案中,进一步扩大了政府公开其文件材料的范围,并规定了在政府拒绝公开信息的时候公民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法律程序。日本1981年《情报公开权利宣言》,将知情权列为国民的固有权利之一。
在中国,知情权虽然并没有被作为一项法定的公民权利加以规定,但是不难看出,在我国公民是享有知情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在新闻活动中,《宪法》35条的主要内容包含:
——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获得和传播国内外信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
——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的重大事务、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尊重和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利;
——公民有权获取知识,参加娱乐,满足文化生活的需要。
知情权的内容有以下几种类型:
——政治知情权。即社会公众依法享有了解知悉国家政治事务及其活动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活动的义务。这一权利内容,现今普遍被称之为 “政务公开化”。
——社会知情权。即社会公众有权知悉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并有权进一步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生产、贸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资讯。
——自我知情权。即社会公众有知悉和掌握有关自己的或与自己密切联系的各方面情况的权利,如公民的出生概况、健康状况、居住环境等基本情况;在不妨碍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法人有权获得一切对它有用的信息,包括法人对其内部成员的有关情况以及要求加入其组织的人的基本情况。
知情权概念及其理念的确立,给新闻出版界等舆论单位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了满足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通过自身去接收世界上的形形色色的事件、信息再予以公开化,且由国际法及各国的宪法、法律等作为后盾。行使知情权、采访权不仅是社会公众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也是社会公众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
比如,我国1997年颁布施行的《防震减灾法》明文规定: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与灾情。因此,今天什么地方发生地震,任何组织或官员若要封锁消息或瞒报、漏报、错报震情与灾情,那就是违法的行为,必将负法律责任。
又如,在“非典”时期,我国政府依法每天及时公布“非典”疫情信息,这一做法从新闻知情权上讲,是政府对社会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媒体予以大量的采访报道,也是基于对社会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当然也是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二、个人隐私权与媒体市场行为
在我国,隐私权也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概念,而是通常被纳入名誉权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我国也还没有专门保护隐私权的法律,隐私权保护主要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条文中得到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当然,看http://www.shenghuohong.com.cn/tour.aspx/topic-1461.aspx

Tags: , , ,

[保障][患者][知情]如何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01月 1st, 2009 by admin
Posted in 保险 | No Comments »

解决:
新闻知情权
所谓知情权,指社会公众即公民和法人等知悉、获取社会资讯、公共信息的权利和自由。确立知情权概念的意义在于:它以权利的形式表达了社会公众对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要求,从而为当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社会公众权利”提出了一个重要的、不容回避的命题。
知情权源于有关国际法及大多数民主国家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也称表达自由,指人们具有将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权利和自由。其核心内涵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以及传播某种事实、意见的权利和自由。
1945年,美国著名新闻记者肯特ⷥ𚓦🏩斥判𝿧𔨤𚆧🥦ㅦ𝃦悥🵯𜌤𛖧𔨥쇦𐑤𜗤𚫦𜉩ڨ🇦𖰩𗻥꒤𛋤𚆨磦𔿥𚜥𗥤𝜦ㅥ浧𚄦𝃥詣¨̦𖰩𗻥꒤𛋥﹦𔿥𚜨ጤ𘺧𚄦ꥩᓥ𐱦萤𚆥嬤𜗤𚫦𜉥𒌨ጤ𝿧🥦ㅦ𝃧𚄩獨恩ԥ𞄣¼br />
20世纪60年代以来,知情权更从作为保护新闻自由的原则依据被众多学者理解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即我们今天广泛讨论的各种各样的知情权。
现在已有不少国家对知情权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1951年,芬兰《政府文件公开法》,将知情权从新闻报道中的自由权独立出来加以确认。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在原则上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有的信息资料,并规定了保密权的限制条件。1974年美国对该法的修正案中,进一步扩大了政府公开其文件材料的范围,并规定了在政府拒绝公开信息的时候公民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法律程序。日本1981年《情报公开权利宣言》,将知情权列为国民的固有权利之一。
在中国,知情权虽然并没有被作为一项法定的公民权利加以规定,但是不难看出,在我国公民是享有知情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在新闻活动中,《宪法》35条的主要内容包含:
——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获得和传播国内外信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
——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的重大事务、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尊重和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利;
——公民有权获取知识,参加娱乐,满足文化生活的需要。
知情权的内容有以下几种类型:
——政治知情权。即社会公众依法享有了解知悉国家政治事务及其活动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活动的义务。这一权利内容,现今普遍被称之为 “政务公开化”。
——社会知情权。即社会公众有权知悉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并有权进一步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生产、贸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资讯。
——自我知情权。即社会公众有知悉和掌握有关自己的或与自己密切联系的各方面情况的权利,如公民的出生概况、健康状况、居住环境等基本情况;在不妨碍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法人有权获得一切对它有用的信息,包括法人对其内部成员的有关情况以及要求加入其组织的人的基本情况。
知情权概念及其理念的确立,给新闻出版界等舆论单位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了满足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通过自身去接收世界上的形形色色的事件、信息再予以公开化,且由国际法及各国的宪法、法律等作为后盾。行使知情权、采访权不仅是社会公众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也是社会公众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
比如,我国1997年颁布施行的《防震减灾法》明文规定: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与灾情。因此,今天什么地方发生地震,任何组织或官员若要封锁消息或瞒报、漏报、错报震情与灾情,那就是违法的行为,必将负法律责任。
又如,在“非典”时期,我国政府依法每天及时公布“非典”疫情信息,这一做法从新闻知情权上讲,是政府对社会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媒体予以大量的采访报道,也是基于对社会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当然也是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二、个人隐私权与媒体市场行为
在我国,隐私权也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概念,而是通常被纳入名誉权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我国也还没有专门保护隐私权的法律,隐私权保护主要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条文中得到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当然,看http://www.shenghuohong.com.cn/tour.aspx/topic-1461.aspx

Tags: , , ,

[保障][患者][知情]如何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

01月 1st, 2009 by admin
Posted in 保险 | No Comments »

解决:
新闻知情权
所谓知情权,指社会公众即公民和法人等知悉、获取社会资讯、公共信息的权利和自由。确立知情权概念的意义在于:它以权利的形式表达了社会公众对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要求,从而为当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社会公众权利”提出了一个重要的、不容回避的命题。
知情权源于有关国际法及大多数民主国家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也称表达自由,指人们具有将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权利和自由。其核心内涵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以及传播某种事实、意见的权利和自由。
1945年,美国著名新闻记者肯特ⷥ𚓦🏩斥判𝿧𔨤𚆧🥦ㅦ𝃦悥🵯𜌤𛖧𔨥쇦𐑤𜗤𚫦𜉩ڨ🇦𖰩𗻥꒤𛋤𚆨磦𔿥𚜥𗥤𝜦ㅥ浧𚄦𝃥詣¨̦𖰩𗻥꒤𛋥﹦𔿥𚜨ጤ𘺧𚄦ꥩᓥ𐱦萤𚆥嬤𜗤𚫦𜉥𒌨ጤ𝿧🥦ㅦ𝃧𚄩獨恩ԥ𞄣¼br />
20世纪60年代以来,知情权更从作为保护新闻自由的原则依据被众多学者理解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即我们今天广泛讨论的各种各样的知情权。
现在已有不少国家对知情权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1951年,芬兰《政府文件公开法》,将知情权从新闻报道中的自由权独立出来加以确认。1966年美国《信息自由法》,在原则上要求政府公开其所有的信息资料,并规定了保密权的限制条件。1974年美国对该法的修正案中,进一步扩大了政府公开其文件材料的范围,并规定了在政府拒绝公开信息的时候公民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法律程序。日本1981年《情报公开权利宣言》,将知情权列为国民的固有权利之一。
在中国,知情权虽然并没有被作为一项法定的公民权利加以规定,但是不难看出,在我国公民是享有知情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在新闻活动中,《宪法》35条的主要内容包含:
——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获得和传播国内外信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
——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的重大事务、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尊重和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利;
——公民有权获取知识,参加娱乐,满足文化生活的需要。
知情权的内容有以下几种类型:
——政治知情权。即社会公众依法享有了解知悉国家政治事务及其活动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活动的义务。这一权利内容,现今普遍被称之为 “政务公开化”。
——社会知情权。即社会公众有权知悉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并有权进一步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生产、贸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资讯。
——自我知情权。即社会公众有知悉和掌握有关自己的或与自己密切联系的各方面情况的权利,如公民的出生概况、健康状况、居住环境等基本情况;在不妨碍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法人有权获得一切对它有用的信息,包括法人对其内部成员的有关情况以及要求加入其组织的人的基本情况。
知情权概念及其理念的确立,给新闻出版界等舆论单位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了满足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广告等大众传播媒介通过自身去接收世界上的形形色色的事件、信息再予以公开化,且由国际法及各国的宪法、法律等作为后盾。行使知情权、采访权不仅是社会公众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也是社会公众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
比如,我国1997年颁布施行的《防震减灾法》明文规定: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与灾情。因此,今天什么地方发生地震,任何组织或官员若要封锁消息或瞒报、漏报、错报震情与灾情,那就是违法的行为,必将负法律责任。
又如,在“非典”时期,我国政府依法每天及时公布“非典”疫情信息,这一做法从新闻知情权上讲,是政府对社会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媒体予以大量的采访报道,也是基于对社会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当然也是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二、个人隐私权与媒体市场行为
在我国,隐私权也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概念,而是通常被纳入名誉权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我国也还没有专门保护隐私权的法律,隐私权保护主要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条文中得到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当然,看http://www.shenghuohong.com.cn/tour.aspx/topic-1461.aspx

Tags: , , ,

[最低][工资][保障]最低工资保障怎么理解

12月 8th, 2008 by admin
Posted in 保险 | No Comments »

解决:
1、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3、下列各项不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和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评论1: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 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评论2:就是你最低工资

Tags: , , ,

[教师][人身][保障]|教师人身是否有保障

11月 28th, 2008 by admin
Posted in 保险 | No Comments »

|目前,学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是“上帝”,因而常出现学生不服老师管教,殴打甚至刺杀老师,事件发生后往往都认为是老师错了,此局势有愈演愈烈之势,老师却是“哑巴吃黄连,有冤无处申”,久而久之不知会是怎样的一个结局。昨天陕西洋县江坝中学又有一九年级学生将其英语老师用凳子砸伤,头上缝了八针,现在也无处申冤。这一切难道都是老师的错吗?
解决:
现在的教师确实不好当,别说中学生了,小学生也一样不好管呀!某(不便透露)小学五年级学生去年曾两次偷跑离校,学校发现该学生没上课后,向家人打电话询问去向,家里人也不知道。后来学校组织人员到处寻找,第一次是找到了,老师和家里人教育后也就完事了;但是第二次又跑了而且伙同六年级两个学生到县城去偷自行车,结果到了晚上十二点多被公安部门送回了学校。。。。
现在的小孩在家是宝贝没人敢逆他的意思,学校里老师如果批评了回家还要告老师的状,要是老师打了孩子那就更了不得了,全家老小齐上阵为孩子“讨公道”,把学校弄个天翻地覆,让老师赔礼道歉。这样孩子舒服了,家长气也出了,教师的威严没了,孩子更肆无忌惮了。
原来的孩子没有这么多的家人庇护,在学校上学挨老师几顿打也很正常,古语云:严师出高徒。教师打孩子是因为孩子错了,惩罚可以让孩子铭记是非。现在倒好了,孩子错了家里人闹事,孩子有“靠山”了,没了是非观念。这样能教育好孩子吗?说教的能力是很有限的,说教时还得“小祖宗”听呀,他们不停,那不等于对牛弹琴吗?
所以,那些曾经在学校为孩子出过头的家长们可以考虑一下,你们是害了谁,为了谁??
评论1:当然,步痕旅游网想法:一般不予采信的。除非和其它的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http://bbs.buhen.com/topic-17904.aspx

Tags: , , ,

[美军][保障][流程]美军航材保障流程

11月 17th, 2008 by admin
Posted in 保险 | No Comments »

解决:
美国国防部官员指出,未知数量的假冒伪劣航材正流入供应渠道,被装到美军的飞机上,给安全带来了新的风险,并造成每年维修费用的增加。

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经济全球化,二是国防部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的鼓励使用现成民用技术的采办政策。

一些负责安全的军方官员担心,器材库存中存在伪劣品的可能性很大,有些飞机上可能有很多劣质器材,包括微处理器和紧固件等。这为发生灾难打开了方便之门,因为军品对冲击、振动、电磁和温度等应力的要求更高。

如果大量的伪劣器材流入,将造成严重的可靠性问题,并可能影响安全。根据航空行业协会的研究,劣质器材造成武器装备的可靠性每年下降5%到15%。

由于小的计算机芯片和紧固件很难检查,所以还不清楚到底有多少假冒伪劣品流入美国的器材库存。

美国国防部已经认识到确保所有航材来自可以信任的供货商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投入所需的资源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部分原因是由于还没有人真正研究过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也没有高层领导的推动。

由航空行业协会牵头的一些私人团体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开始研究经济全球化对飞机安全的影响。美国商务部也与NASA和联邦航空局一起进行了一项有关假冒伪劣航材问题的研究。

商务部表示,这项研究是为了搞清楚假冒伪劣电子器件渗入国防部供应链的情况,包括军用航空器材的供应链。

迄今为止,假冒伪劣现象主要出现在老旧飞机的器材供应中,因为对于某些非安全关键的系统,军方转向采购费用较低的民用产品,而不是采购按照军用规范设计、生产的器材,后者的费用要高得多,开发周期也要长得多。

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做法降低了采购费用,并简化了繁琐的采购过程,但也为世界各地的一些中间商向政府供货方推销伪劣品打开了方便之门。中间商有时从黑市上买来已经停产的器材,再卖给政府的供应商,有时直接卖给军方,装到老旧飞机上。

这些器材有的是劣质的仿制品,有的是用过后经过重新包装的,根本达不到安全标准。有些“新”的替换件只剩下30%的使用寿命,有的则根本不能用。

另一个问题是植入假冒的微型芯片中的恶意软件的威胁。F-22A和F-35等第五代飞机对这些微型芯片的依赖程度比过去大大提高。

2007年9月,国防科学委员会发表一份报告指出,F-22飞机的系统在针对软件攻击的保护方面做得很好,因为其采用的民用现成系统超过了国防部的安全标准,飞机上的唯一的国外软件是与所有其他系统保持分离的。但该报告警告说,国防部的微型芯片是对世界各国黑客们非常有吸引力的目标,他们找到新的办法侵入军方使用的民用微型芯片的可能性很大。

为了应对假冒伪劣航材问题,必须建立一个假冒伪劣航材跟踪系统,其中的一个主要难题是如何让政府和工业部门的所有必要人员来一起制定方案。重要的是要制定一套行业标准,明确哪些器材是最常被假冒的,然后制定措施检查器材的来源,由供应商负责确保器材的质量。另外还要想办法如何在不影响采购民用产

Tags: , , ,

[职工][最低][保障]职工最低保障工资 山东泰安

11月 16th, 2008 by admin
Posted in 保险 | No Comments »

解决:
泰安市昨天发布了2008年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保障线,以上年度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878元为基数,工人工资增长最低保障线不得低于15%。同时,泰安市还首次明确了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比例,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得低于0.35%。
评论1:差别不是很大 都在1000左右

Tags: , , ,

[职工][最低][保障]职工最低保障工资 山东泰安

11月 16th, 2008 by admin
Posted in 保险 | No Comments »

解决:
泰安市昨天发布了2008年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保障线,以上年度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878元为基数,工人工资增长最低保障线不得低于15%。同时,泰安市还首次明确了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比例,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增长不得低于0.35%。
评论1:差别不是很大 都在1000左右

Tags: , , ,

[管家][生意][保障]他已不管家和孩了.他有生意的想离.如何保障我的利益.

10月 22nd, 2008 by admin
Posted in 保险 | No Comments »

解决:
要保障自己的利益你首先要掌握他财产的证据,有了这些证据法院才好判给你应得的那份。这需要自己举证,但如果他把自己名下的财产全部转出去了那就麻烦了,除非你找到他故意转移的证据。

唉~ 遇到这样的男人也真是不幸,我身为男人也不耻他这样不负责任。不管怎么样孩子是无辜的为了别的女人连自己的孩子都不要不是人!

Tags: , , ,

[工资][保障]工资保障问题

09月 20th, 2008 by admin
Posted in 保险 | No Comments »

解决: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是政府强制的一个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必须高于这个标准,至少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要理解这个概念重要的要掌握法定工作时间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正常劳动等几个概念。法定工作时间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不超过20.92天或167.4小时。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只能等于或小于法定工作时间,当然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在一个周期内也要符合这个规定。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

  为什么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

  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调整工资分配关系,直接拉动职工工资增长,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同时也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

  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主要参考政府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还要考虑劳动者个人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多少。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劳动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

  这里还应注意的是,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所称固定工、临时工、农民工、短期用工以及试用、熟练、见习期的劳动者等

  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流动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扣除哪些项目之后,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而发给职工的费用和用品,以及企业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企业为了树立自身形象而发给职工的工作着装);发给职工的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洗理卫生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用人单位支付伙食补贴、大额住房补助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等。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定额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额计件单价用于计算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能否以实物替代?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以实物替代。

  职工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用人单位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确定试用、熟练、见习期是为了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一个相互的选择过程,双方已确立了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完成了正常工作任务,其所得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扣除工资后工资余额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Tags: , ,